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月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45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翁金緞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