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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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煌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 潘文子
一、債務人林煌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煌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潘文子 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煌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煌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潘文子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煌輝、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7%│││1,571,│潘文子│6月09日起│││││464元│││││├──┼───┼─────┼──────┼──────┼───────┤│002│新臺幣│林煌輝、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7%│││2,565,│潘文子│5月09日起│││││94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煌輝、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71,│潘文子│7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6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煌輝、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65,│潘文子│6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4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債務人林煌輝邀同債務人林潘文子為擔保物提供人兼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6年2月9日起至116年2月9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契約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101年6月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債權人並得依契約第9條第一項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潘文子為擔保物提供人兼保證人,於對債務人林煌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應由債務人林潘文子清償。
2.債務人林煌輝邀同債務人林潘文子為擔保物提供人兼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60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6年2月9日起至116年2月9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住宅貸款契約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契約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101年5月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債權人並得依契約第9條第一項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林潘文子為擔保物提供人兼保證人,於對債務人林煌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應由債務人林潘文子清償。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