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有斌 訴訟代理人 鄭肇安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林麗華
鄭靜美 即被告 鄭富美
92號2樓 鄭良美
4號 鄭建男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被上訴人 鄭曜宗
段39巷4號兼訴訟代理 高慈蓮 人被上訴人 鄭建國 (即 鄭丞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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