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843號上訴人丁○○參加訴訟人甲○○○
己○○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8月8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947,216元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20,824元(計算式=【1,657,628元-947,216元】×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賴文珊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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