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李岳軒
陳宥恩 被告 鄭如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3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