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陳呈雲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