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二0六號、第二三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其後於簡式審判程式中對於被訴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及扣案之PS遊戲光碟部分犯行予以否認,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莊嘉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