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四八號
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三四八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未據上訴人提出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到院,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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