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О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 盧永和 律師被告甲○○
乙○○
(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 律師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自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偽造大批身分證件,足供隱匿真實身分,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常業詐欺罪嫌部分,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