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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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凱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五五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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