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甲○○(即弘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弘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96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弘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弘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帳載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未能如期於清算截止日即民國95年8月1日前編妥,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4年度司字第218號及95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6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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