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2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5276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820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5/8,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第一審鑑定費9700元合計25649元被告連帶負擔5/8,即為1603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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