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俊睿(原名彭成彬)具保人黃准姿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准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彭俊睿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黃准姿於106年9月21日繳納,是日即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彭俊睿業已逃匿,自應將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