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 楊育斌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被告 陳誼瑄
邱孝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關於訴之聲明等重要事項待闡明及確認,另有須調查證據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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