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俊睿(原名彭成彬)具保人黃准姿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21、3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9月21日對被告彭俊睿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㈠、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㈡、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㈢、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㈣、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查,被告於106年
9月21日,經本院准予繳納新臺幣20萬元後,停止羈押釋放,候傳在外,並命其自106年9月29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每週週五晚間18時至19時止,至桃園市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報到,惟據平鎮派出所陳報,被告自106年11月24日起,即未再至派出所報到,以迄於今,有該派出所出具之報到紀錄及員警與書記官聯繫之電話紀錄可稽,且其選任之辯護人亦到庭陳述:「我最後一次聯繫是被告另案收到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他有問我法律意見,我是告訴他應該要去執行,後來他就沒有再跟我聯絡了,他目前應該是沒有去執行。」「我是透過被告的媽媽傳話,之前他留給我的行動電話已經沒有辦法聯繫上。」「他媽媽也聯絡不上他,我今天唯一能夠聯絡上的是具保人,具保人是被告的前妻,他本來告訴我今天要來,但不知道為什麼今天也沒有來。」「我沒有直接跟他的前妻聯絡,只是他媽媽把傳票的照片傳給我看,問我要不要到庭,我說要到庭,我剛剛講錯了,我沒有跟他前妻聯絡過。」「(審判長問你知道他前案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的是什麼案件嗎?)是一個重傷害案件,被判刑三年或是四年。」等語明確,其中有關重傷害案件之執行,核與其前科紀錄相符,第稽以其具保人亦經本院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是綜上各節,被告應已逃亡,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6年9月21日對其所為之停止羈押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