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秀珍義務辯護人林助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22381號、第23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秀珍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洪秀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足認被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為供述與證人之證述迥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依本案訴訟進度,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宇馨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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