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林海珍 訴訟代理人 陳平光
林顯堂 被告 謝文宗 (即 謝添和 之承受訴訟人)
謝添春 謝定全 (原名: 謝文全 )被告 謝添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智豐 被告 徐玉金
謝文峯 謝文華 (即 謝進金 之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幸蓉 (即謝進金之繼承人)
謝文亮 (即謝進金之繼承人) 謝文喜 (即謝進金之繼承人) 謝文光 (即謝進金之繼承人) 謝文明 (即謝進金之繼承人) 徐謝玉梅 (即謝進金之繼承人)關係人 謝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十三行關於被告謝文禮及其住址之記載;主文欄第一行、第十行、第十五行「謝文禮」之記載;事實及理由欄五、(一)2.第二行、第四行及(二)2.第十二行「謝文禮」之記載;附表編號02備註欄「謝文禮」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