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387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來和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趙來和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又原告訴請被告整平土地,應以要整平系爭土地所花費之金
額,例如須僱用多少車輛、司機、須用多少材料等之總金額
為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
會研討結果)。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清除系爭土地之廢
棄物、垃圾,並回填可供耕地使用之農用土方至與鄰地相同
之高度,是原告應陳報所需花費之總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
資料(本院前於民國104年9月29日調解期日闡明命補正,原
告迄未補正),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