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90號
原   告  林佳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裕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8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請求權依
  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並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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