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23號
原 告 陳家銘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
被 告 王邦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