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全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0號聲請人 劉尊賢 代理人 簡偉志 相對人 莊仁文 相對人SILEXPHOTONICSCO.,LTD.法定代理人 顏惠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1年度全字第2312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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