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意仁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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