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32號上訴人 翁嘉男 視同上訴人 翁怡婷 (即 翁英雄 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視同上訴人 翁晧倫 (即 翁嘉祿 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英 許志賢 被上訴人 翁堂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翁嫘謙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高日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受命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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