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92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王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德祥於民國97年9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7399元整及自民國105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5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為證。
㈡相對人王德祥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0.7,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年5月12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5531元整,及自民國101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12日止之42期手續費新臺幣129360元整迄未清償,合計新臺幣348891元整,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手續費及違約金。
㈢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1629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9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德祥│自民國10505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67399││9起│││││元│││││├──┼───┼─────┼──────┼──────┼───────┤│002│新臺幣│王德祥│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4889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德祥│自民國105051│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67399││9起││取新台幣參佰元│││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台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王德祥│自民國105051│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348891││8起││1000元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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