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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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字第1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2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圳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29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3行「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更正補充為「乙○○明知甲○○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竟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同欄第3行末段「17時34分」更正為「17時32分」;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通知
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理而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5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於起訴書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持用螺絲起子作勢恫嚇及出言恫稱告訴人,致其因此心生畏懼,而一般人見聞被告前開惡害舉動,當生有畏怖之心理,至為灼然。
㈡核被告於起訴書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另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
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乙○○於本案行為時已為成年人,甲○○人則為未滿18歲之少年,且被告乙○○、少年甲○○曾為男女朋友關係,業據該2人警詢、偵查時陳述明確,顯見雙方熟識,是被告就甲○○為少年乙節,自難諉為不知,是被告故意對少年甲○○為本案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與A女即告訴人前為情侶關係,竟於告訴人與之拒
絕交往後,復以上述方式恫嚇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怖,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9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110年2月6日入監執行完畢,復於110、11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起訴或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品行素行非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再參酌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為本案犯行所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雖未扣案,然為其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1296號被告乙○○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居新北市○○區○○街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乙○○因感情問題與甲○○發生爭執,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4月10日17時34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0段00號之「珠雞城」前,手持螺絲起子作勢對甲○○恫嚇稱:現在到底要怎樣,看妳要跟他還是跟我,我要烙人來找妳把妳幹掉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手持螺絲起子作勢對告訴人恫嚇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對告訴人恫嚇稱「我要幹掉妳」云云。2告訴人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已具結)之指訴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3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暨其翻拍照片證明被告手持螺絲起子作勢對告訴人恫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案發時為成年人,故意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告訴人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請依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檢察官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