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二0號
聱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莊明智 右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業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所應調查之整據已調查完畢,亦無串證之虞,且辯護人須接見被告了解案情,為此聲請本院解除被告甲○○禁止接見及通信之處分。
三、查同案被告 王宏傑 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惟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且供出係與另一名為「 陳尚偉 」之人共同犯罪,惟對於查獲當時被告二人所述極不一致,復經被害人於偵查中指述甚詳,本院已傳喚相關人員到庭對質中,於相關人員到庭前,被告甲○○仍有串證之虞,有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所請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不能准許,應予駁回。至辯護人接見被告乙節,本院並未特別予以禁止或限制,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