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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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八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同年月二十六日及同年十二月八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六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