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天富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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