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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