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0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二十三時在台中市中山公園廁所內,持有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四公克,經警於上址查獲,經裁定勒戒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五九號),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毛重零點肆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查院審核有關卷證,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管制之違禁物,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