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0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現於執行中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上開原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0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執行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並通知具保人,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二紙及拘提結果報告書一份可證,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