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31號
原   告  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錦銘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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