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相 對 人  陳英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嘉簡字第4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因系爭訴訟所支出之訴
訟費用如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並已由聲請人預納,爰確定
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孫靜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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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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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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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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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謄本、土地│4,150元│聲請人預納│
│勘查複丈費│││
├────────┼───────┼───────┤
│合計│5,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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