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1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黃許 金篐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被 告 黃文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樹
被 告 黃玉子
黃素芬
黃邱幸 即 黃松雄 之繼承人
黃湘茹 即黃松雄之繼承人
黃詠泰 即黃松雄之繼承人
黃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
三中關於「 黃許金 箍」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許金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