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福仁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
相 對 人 謝平東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王陳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呂黃哖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呂金木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居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起本院105年度屏簡字第132號請求請求塗
銷登記事件,業因未補正當事人資料,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
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
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