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吳建勛 律師 許乃丹 律師被告丙○○
庚○○癸○○壬○○己○○○子○○辛○○丁○○○戊○○○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八七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庚○○、癸○○、壬○○、己○○○、子○○、辛○○、丁○○○、戊○○○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就被告丙○○、庚○○、癸○○、壬○○、己○○○、子○○、辛○○、丁○○○等人部分諭知無罪,被告戊○○○部分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盧怡秀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