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9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貳小包,共壹拾肆顆,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被告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二小包,共十四顆係毒品,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