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青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一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二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青青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壹拾叁萬叁仟伍佰│QA六八七六一七││││司甲○○│行││陸拾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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