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丁○○
號7樓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被告丙○○
石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巷27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2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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