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925號
上訴人 甲○○
6號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
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