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7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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