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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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萬玖仟捌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