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10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李順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民國9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予被告,
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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