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盧澤松 被告 唐正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約定書第4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3年8月3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
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金額,貸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
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改按週年利率15%計之。詎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4年8月7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39萬9298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
㈡被告於94年3月3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年息20%(日息萬分之5.479)計算至清償日止。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改按週年利率15%計之。詎被告自發卡日起至94年12月20日止,尚欠10萬7673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
㈢被告於93年8月12日向原告申請「0利代償金」,借款金額為1
5萬元,貸款期限為5年,月付還款期數為60期,利息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按期以定額月付金於繳款期限(即攤還日期為每月2日)前還款,如被告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繳足月付金,原告得依當月之利息加計20%之違約金。詎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5年3月31日止,尚欠11萬0169元,及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
㈣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爰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714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㈡部分,已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
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此部分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㈢部分,提出0利代償金申請書暨約定書
、信用紀錄查詢、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依信用紀錄查詢、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所示,被告自核撥貸款起至95年3月31日止,尚欠11萬0169元(見本院卷第43、45頁);依0利代償金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見本院卷第39頁),而非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一:(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項目欠款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1現金卡39萬9298元39萬9298元自94年8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2信用卡10萬7673元9萬8915元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3代償金11萬0169元11萬0169元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4.9%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0%附表二:(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項目欠款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週年利率1現金卡39萬9298元39萬9298元自94年8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2信用卡10萬7673元9萬8915元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無無3代償金11萬0169元11萬0169元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2.99%自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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