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謝民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適用本件之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9月7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