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智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智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智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無視我國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暴利而販賣毒品,進而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且助長施用毒品者犯罪,引起社會治安問題,犯罪所生之危害甚巨;編號2至10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惟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則集中分布在民國108年3月3日、4日間;並審酌受刑人其犯販賣毒品、詐欺取財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多屬相同之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上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以及如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4日108年3月3日至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760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55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6日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3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4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910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108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日期109年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4號編號2至10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