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31號再審原告 陳世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洪慶隆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32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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