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福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
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文福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2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1,700元,係屬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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