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1號聲請人 陳冠良
陳宜秀 共同法定代理人 阮氏映紅 共同代理人 袁烈輝 律師相對人 陳焜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0年度家聲字第127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一節,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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