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號上訴人 鄭旭裕
鄭庭安 鄭東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志宏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萬5,176元,應徵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被上訴人姓名誤載為「 王志安 」,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美鈴